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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整合资源,合力推进。要注意整合、利用现有房屋资源,统筹市、县(市)对村公共事业的各种投入,集中扶植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村。通过整合资源,使各项建设同步到位。

  (三)因地制宜,务求实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在确保基本建设标准的基础上,人口较多、有条件的村,可视情况增加建设规模;人口较多、经济有困难的村,可按人均0.6-1m2的标准预留、规划文化活动广场,做好中心用房扩建方案,待有条件时实施。

  三、试点村申报及资金、设施投入办法

  (一)试点村申报办法。

  1.申请试点的村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申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试点村进行表决通过,并承诺由所在村利用机动地或调整承包土地安排不少于1500m2的建设用地,整合原村委会办公用房用于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也可承诺利用闲置村办小学等资源改造建设公共服务中心。

  2.申报试点村必须由乡(镇)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发改局初审后,统一汇总上报市发改委。

  3.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建委联合审核申报材料、建设改造方案,确定试点村名单。

  (二)建设资金筹集办法。

  1.村民文化活动广场。由乡(镇)、村负责落实建设用地。篮球场、亮化、绿化建设所需资金通过市小城镇建设资金安排。

  2.服务中心用房。列入试点建设计划,新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每个村通过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安排10万元,通过市财力基建资金安排10万元,两笔资金整合,建设不少于300 m2的服务中心用房,接入供暖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县、乡、村自筹解决。利用闲置村办小学改造建设的,由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核定建设内容,按建设内容确定补助资金,通过市财力基建资金安排,每个村最多不超过10万元;4个环境整治优秀村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改造项目,通过市财力基建资金安排,每个村不超过10万元。

  3.设施设备配置。试点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家具及办公用品配置,由市财政按规定统一采购,统一配置。电脑、图书、文体设施、老年活动设施、学前教育设施等,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体育局、民政局、教育局提出配置标准,落实资金来源,并按标准为建成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配备相应设施和设备。

  四、时间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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