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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医发〔2006〕27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建立良好医疗服务形象,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有着重大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一定认真学习和熟知《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宣传、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确保《办法》贯彻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注册信息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合法性,规范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自律,杜绝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广告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必须按照核定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要树立诚信意识,依法执业,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以质量和信誉赢得患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卫生和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能分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住新《办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医政、中医管理和卫生监督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新《办法》实施后,要集中处理一批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我厅2006年通报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及新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督查,对其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发现问题医疗机构要立即整改,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办法》二十条规定严肃处理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率达到100%,并将处理情况记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请各市卫生局于2007年4月15日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总结(包括依法处理的医疗机构名单、处理结果、公示情况)分别报我厅医政处和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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