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84”消毒液等消毒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鲁卫监[2007]19号)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
近期,我省在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中发现有些“84”消毒液等消毒剂含量超出标签说明书的标识含量范围,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难以保证消毒效果,误导了消费,扰乱了消毒产品市场秩序,影响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整体形象。为规范全省消毒产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就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消毒剂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消毒剂作为防治传染病的有力武器,与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不合格的消毒产品易误导消费者,达不到灭菌消毒效果,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夸大使用范围和消毒效果,擅自更改使用方法和保质期等违法问题,要予以严肃查处,及时清理不合格产品,规范消毒产品市场。
二、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针对本辖区消毒剂生产企业和医院、商场、药店、医疗器械公司等经销、使用单位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出厂检验,按照《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和卫生许可批件内容进行标识。对消毒剂使用和销售单位,加强索证管理,无卫生许可批件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得使用和销售。严格审查标签说明书,将标签说明书与卫生许可批件内容逐一核对,凡有扩大使用范围、夸大消毒效果、改变使用方法、延长产品有效期现象的,不得销售。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
三、加强协查和通报
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省市违法消毒产品, 要及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发协查函,并将查处情况报我所。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及时曝光不合格产品,广泛宣传消毒剂购买使用的知识,提高经销单位和消费者鉴别产品能力,自觉抵制不合格产品。
请各市认真填写消毒剂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和不合格消毒剂信息汇总表,务于4月30日前报我所传染病监督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0531-85599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