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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卫办发〔2007〕12号)


各市卫生局:
  为了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山东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许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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