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叙新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力加 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平洲 市交通局副局长
聂乐昌 广西南宁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任叙新副局长兼任主任,聂乐昌站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科长李建湘任副主任,人员由办公室具体抽调。
各县、城区政府也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建设、水利、交通、气象、民政、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明确治理主体。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要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要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六)广泛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等形式广泛宣传教育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村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二)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监测网络中的基层群众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如危险区居民不予以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采取强制措施临时调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