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销售流程
(一)房源公告。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购人数等情况,确定年度推出的数量,并将房源和价格在《湖州日报》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房源区域、数量、面积、套型、价格、销(预)售时间等。
(二)摇号轮候。摇号过程中由公证机关参加,并由市监察部门等参与监督,进行现场电脑公开摇号。摇号操作程序:第一步,以申购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摇号产生顺序号,按顺序号由申购人摇号产生选房资格。取得选房资格的户数按可销售房源数量1:1的比例确定。第二步,再以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购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摇号产生顺序号,按顺序号由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购人摇号产生选房号。摇号产生的选房号在《准购证》上予以确认。
对符合条件但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购家庭轮候进入下一批次摇号。如两批次摇号仍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直接取得第三批次选房资格。
两批次摇号时间间隔超过一周年以上的,对原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重新予以公示。
(三)公开选房。申购人凭《准购证》和本人身份证,按照公开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号,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房号,由市经济房管理中心负责将申购人选定的房号在《准购证》上予以确认。
摇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作废。如仍需申购的,应在本次《准购证》核发之日起满一周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四)签订合同。选房后的申购家庭,按市经济房管理中心的通知,凭《准购证》和申购人身份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如省有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合同文本的从其执行)。符合公积金或银行贷款的,按规定办理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手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和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场价格”购买的面积。经济适用住房纳入统一的物业管理,按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物业费。
八、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一)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对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故意进行刁难、拖延或拒绝给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