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房面积”是指未参加房改的公房承租面积和公房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面积。
六、申购程序
(一)申请。(1)申购人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期限内,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经济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2)申购人向市经济房管理中心领取《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称《申购表》) ,并如实填写。(3)申购人将填写后的《申购表》送所在社区、街道对其职业、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分别由居住地和户籍地社区、街道确认,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其中有工作单位的,应先经所在单位对上述情况进行确认。
(二)受理。申购人将经有关部门或单位确认的《申购表》及有关材料送市经济房管理中心,市经济房管理中心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校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1.《申购表》。《申购表》应按要求填写并由单位和社区、街道等盖章后有效。
2.申购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购家庭成员(或单身)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申购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廉租住房承租户应填写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廉租住房的具结意见;公房实际居住或使用人应填写公房处理意见。
“公房实际居住或使用人”是指原公房承租人已参加过房改或死亡,所承租的公房由其子女或其他人实际居住或使用。
6.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市经济房管理中心受理后,由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购人提交的申购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批。联合审核小组成员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四)公示。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家庭,由市经济房管理中心分别在《湖州日报》、申购家庭居住地与户籍地社区、街道和有关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市经济房管理中心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同意后,在《申购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加盖公章,并核发《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称《准购证》)。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