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2005年度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2005年度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2005年度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
建设部等四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湖政发〔2005〕2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购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湖州城区城镇居民户籍要求;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
3.家庭收入符合本实施细则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二)符合第(一)项条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三)达到本实施细则有关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
二、申购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核定
(一)申购人及家庭成员须持有湖州城区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凤凰等五个街道和杨家埠镇的城镇常住居民户籍(以下称“湖州城区户籍”),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湖州城区户籍5周年及以上。
“申购人”是指已领取结婚证书的夫妻的任意一方(含已婚离异或丧偶人员)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家庭成员”是指申购人和申购人配偶,及实际共同居住的年龄不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含异地就学(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未满10年的现役士官、服刑人员,上述人员其户籍时间可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