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费[2007]65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6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通知精神,认真学习贯彻《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领会精神实质,熟悉相关条文,积极履行职能,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国务院令第4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中诉讼费由我省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的部分提出意见,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诉讼费用,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通过收费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政策,以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