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的通知[失效]


  (五)本市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在境外有关推介活动,并在境外承租商铺设立营销点的,给予企业境外商铺承租费用20-50%的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补贴期1-3年。

  (六)本市企业参加由省、市组织的境外投资考察和国内涉外投资贸易洽谈等活动(如哈尔滨国际经贸洽谈会、中国(厦门)投资贸易洽谈会、南宁东盟国际博览会、乌鲁木齐国际经贸洽谈会等)的,每年从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5万元人民币,专项补贴参加活动的企业。

  三、对外劳务合作

  (一)努力扩大我市劳务输出数量。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综合协调,针对劳务输入国、外方雇(业)主对劳工输入的具体要求,研究并采取有效对策,增加劳务输出,为对外劳务合作创造更宽松的环境。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中所得利润部分,三年内缴纳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给予全额补贴;三年期满后二年内缴纳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可酌情补贴。

  (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已学完规定课程、实习期未满而被外方雇主或外经公司录用为外派劳务人员的,其实习期可视为在国外完成对待。其在国外履行劳务合同,无违法违规违纪表现的,由派出的外经企业写出实习鉴定意见后,学校应视为同期毕业生对待,按程序办理毕业手续并发给毕业文凭。

  (四)凡外派劳务人员中的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境外履行劳务合同期间,按有关规定交纳必要的费用,其档案和户籍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就业管理服务部门代理和保留,本人回国后按人才交流有关规定重新就业。

  (五)外派劳务人员因劳务输出在国外务工、又无家人为其代交其应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大病统筹金等费用而造成脱保的,允许其在务工期满回国后,凭派出的外经企业证明,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补交手续。

  (六)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当年完成外派劳务指标的(以市外经贸局年终考核表为准),按每外派1人1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奖励,其中外派具有学士学位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按每外派1人8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奖励;当年超额完成外派劳务指标的,按每超1人2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奖励。

  (七)经市外经贸局批准认可的对外劳务合作培训基地(具有固定场所、一定的师资力量、一套规范教学计划和设备等),当年在培训人员中被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录用外派的,按每实际录用外派1人2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奖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