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0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湖州市实际,就进一步推动我市“走出去”战略、实施专门扶持奖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和奖励对象
经批准进行境外投资(设立办事处、生产性企业、境外加工贸易、并购国外企业、国际营销网点、商品专业市场、资源开发、研发机构)、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企业。
二、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和带动出口
(一)本市企业以其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进行增资或在境外再投资,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之后6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汇回境内的,允许保留外汇或结汇,并持入帐通知或结汇水单于60个工作日内,报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如贸易性公司、营销网点、办事处、生产性企业或并购国外企业等),取得境外投资许可证或批件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人民币;企业到境外投资申办并设立开发资源性(矿产、森林等)企业的,再一次性补贴2万元人民币。
(三)本市企业全部以设备等实物折价,到境外投资200万美元(含)以上设立生产性企业,并在当年带动出口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以带动出口为目的的境外加工贸易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包括实物折价投资,下同),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含)以上至2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人民币;
(四)本市企业到境外设立的企业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带动本地商品出口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以海关数为准,下同),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4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6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人民币。历年批准的本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当年带动本地商品出口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