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个人不得承担焰火晚会燃放工程。
第十四条 焰火晚会技术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焰火晚会的规模概况、燃放时间、地点以及与晚会活动主题相应的编组燃放文字说明;
(二)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与数量及其有关参数,发射最大高度、爆炸覆盖面积等;
(三)燃放器材的基本情况及点火方式。
焰火晚会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组织机构的设置,包括根据焰火晚会活动规模所设置的燃放技术、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事故应急处理等职能组的组成:
(二)现场人员分工、岗位、职责;
(三)烟花爆竹及有关器材的运输和储存、保管安全措施;
(四)燃放时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
(五)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焰火晚会在实施燃放作业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停止燃放,待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进行燃放作业:
(一)现场风向突然改变,可能危及观赏人员;
(二)风力超过6级或可能危及安全区内建筑物、电力通讯设施和公共安全;
(三)突然下雨、起雾,妨碍燃放正常进行;
(四)燃放炮筒底部温度过高;
(五)发生炸筒、盲炮三次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等意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群众性大型活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
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活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持现场秩序,指导督促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七条 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群众性大型活动,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将活动擅自委托或转让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举办。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参加群众性大型活动的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