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活动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六)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七)场地管理者不同意使用其场地的;
(八)在县级以上政府驻地周边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驻地周边地区,军事设施以及其他关系社会政治、经济安全的要害部位周边地区举行的;
(九)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十)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提出申请的。
第十一条 举办焰火晚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规定,根据晚会举办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数量与规格分A、B、C三级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需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1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大于305mm(12");
2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燃放数量大于2000发;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B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县(区)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级机关审查批准。
1市政府为国庆或其它重大节庆或者为有关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2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大于等于178mm(7");
3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燃放数量1000-2000发。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C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燃放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经燃放地县(区)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1在县(区)级城镇,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为国庆或其它重大节庆及其它有关活动举办的焰火晚会;
2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燃放数量小于1000发。
第十三条 焰火晚会举办者应在晚会举办以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时限,将晚会技术设计方案、组织实施设计方案与举办焰火晚会的书面申请,一并向县(区)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县(区)、市公安机关应按分级审批规定,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完成审核上报或作出许可、不许可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