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意见下文前已拆迁的剥离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使用单位得到拆迁补偿的,按照拆迁补偿款扣除土地补偿款后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款上缴国资总公司。
(八)除按上述规定处置剥离房屋建筑物资产外,其他剥离房屋建筑物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公开拍卖处置。
五、其他剥离、移交资产处置
其他剥离、移交资产的处置,按市场化运作,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公开拍卖处置,加快盘活变现。
六、处置剥离资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
由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资总公司初审,报市财政(国资)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同意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使用单位先向国资总公司缴纳土地开发成本,然后凭已缴纳的土地开发成本凭证,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出让使用权手续。未向国资总公司缴纳土地开发成本的剥离土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手续。
(二)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
由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资总公司审核同意,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办理出让或租赁房屋建筑物
1.可以执行房改政策的住房,如现住户购买,须由改制后企业汇总上报,由国资总公司与房改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湖房委会[20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2.无经济能力购买住房的低保户等,由住户凭《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向国资总公司提出申请,由国资总公司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国资总公司与市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剥离房屋建筑物移交协议,再由住户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确立租赁关系。
3.改制后企业整体回购剥离房屋建筑物,由国资总公司与房屋建筑物使用单位协商,提出处置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批准后办理出让手续。
七、市本级其他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或其他部门处置剥离资产,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政策文件中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九、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负责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