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处置改制企事业单位剥离资产的若干政策意见
(湖政发(2003)40号)
为加强和规范剥离资产管理,进一步盘活剥离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剥离资产实际情况,现就处置剥离资产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剥离资产的构成
剥离资产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按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国资)部门批准,从原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按改制资产处置文件规定分离出来,并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总公司)负责管理的资产。剥离资产属国有资产,它包括剥离土地资产、剥离房屋建筑物资产及其他剥离、移交资产。
二、处置剥离资产的原则
以现行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改制企事业单位中剥离资产的历史成因和现状,以及处置剥离资产的特殊性等因素,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理顺产权关系,鼓励改制后企事业单位回购,加快处置变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剥离土地资产处置
(一)现用途与城镇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剥离土地
1.土地使用单位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土地使用单位于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租赁土地手续的,可享受湖政发〔2000〕11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2004年7月1日后办理租赁土地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需全额缴纳土地租金。
2.在租赁期内遇市政规划拆迁,拆迁补偿款应分土地补偿款与房屋建筑物补偿款,由拆迁人将土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国资总公司。同时对剩余租赁年限的土地租金由原收取租金部门予以退还。
3.本意见下发前剥离土地已经被拆迁征用,且拆迁人已支付拆迁补偿款,由已享受拆迁补偿款的土地使用单位将土地补偿款补交给国资总公司。
(二)现用途与城镇规划用途一致的剥离土地
处置原则由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具体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或虽无土地使用权证但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实际用途与城市规划用途相符的剥离土地,原则上由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时,采取以下鼓励和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