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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4)其他既不符合无缴费能力标准,也不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欠费人。
  3、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指生产经营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够或者基本能够正常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欠费人。
  (二)按照欠费时间划分,可分为本年新欠和历年陈欠:
  1、本年新欠,指当年发生的欠费;
  2、历年陈欠,指历年结转的欠费。
  三、欠费的管理
  (一)建立欠费人档案。主管地税机关对欠费人应建立专门的档案,档案包括欠费人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税务登记证号、电脑编码、社保编码、开户银行及帐号、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欠费类型以及各类型各费种欠费数额、欠费总额、欠费所属时间、清欠费额等。欠费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做好补充、修改、转移等维护工作。
  (二)实行动态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欠费类型,分门别类制定管理措施,并实行动态管理。
  1、对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应作死欠确认(附表二),确认时应附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另类管理,但不能放弃对其追缴的权利,并应注意收集欠费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信息,在欠费人有还欠能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转为相应类型欠费人的管理;设区市地税局应定期不定期对死欠备案进行抽查复核,对不实的应予以纠正,必要时予以通报。
  2、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重点监控,动态掌握缴费人的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其历年陈欠,应当分析欠费原因,制定清欠计划并跟踪落实,同时防止本年新欠。当欠费人情况发生变化并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并努力清回历年陈欠;当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并符合无缴费能力条件的,转为无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
  3、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纳入正常征管范围,并及时清理历年陈欠,杜绝新欠。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欠费人,要依照有关法规强制执行。
  (三)加强欠费审核。一个缴费年度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本年新欠及时转为历年陈欠,列入历年陈欠管理。
  欠费人变成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时,应当及时收集企业关闭、清算的文件或公告或稽查部门对失踪、无法联系的欠费人稽查材料及欠费所属期的缴费申报表、查补费款处理决定书、欠费数额等,将其转为死欠,并列入死欠管理。
  (四)重点欠费监控。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分析欠费人的欠费特点、欠费总量、欠费结构、行业分布及清欠难度,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欠费人名单,将其纳入重点监控数据库,加强日常监管和动态跟踪监控,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清缴。各市(县、区)局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重点欠费人名单,对欠费人各费种历年陈欠(不含死欠)和本年新欠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各设区市局应报省局备案;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省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报设区市局备案的数额由设区市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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