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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43号)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省局对《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闽地税社〔2003〕1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修订《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闽地税社〔2003〕1号)。
  一、欠费定义
  欠费,指缴费人(单位、个体户、个人)超过规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
  1、缴费人办理缴费申报后,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2、地税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实施各类检查(稽核),已查定缴费人应补缴的费款,但缴费人未在检查(稽核)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期限内缴纳的应补缴费款;
  3、缴费人其它情形下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二、欠费的分类
  (一)按照欠费人的还欠能力,分为无缴费能力(死欠)、有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三种。具体标准为:
  1、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亦称死欠,指因破产、消亡、失踪或完全丧失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依法破产关闭、已责令关闭、已自行解散关闭,并已完成清算程序的;
  (2)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已按规定注销,且已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并无法找到其地址、无法联系的。
  2、有部分缴费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并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2)企业改组改制后仍存续,但其主要资产已分离出去,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经营困难的;
  (3)经营困难,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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