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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47号 2007年3月5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金融业务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增设《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代码
  行业代码 种类代码   发 票 名 称       版面金额  文字 联次
  3     045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 无(机外票) 中文 四联
  3     046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 万元     中文 四联
  3     047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 拾万元    中文 四联

  二、发票适用范围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适用范围为贷款、证券、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等。
  三、发票印制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由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负责印制。
  四、发票用纸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其中:发票联为57克无碳压感防伪纸,其余联次用纸克数参照现有使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的要求执行。
  五、发票开具、取得
  提供金融服务、转让金融商品的单位(不含已使用保险业发票的各保险公司)、个人在取得金融业务收入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金融业务发票,不得拒开发票或开具其它不合法凭证。付款方应按规定取得发票。收款方、付款方未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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