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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函[2007]60号)


各市、县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已转发各地执行。根据各地反映,现对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供应、开具、换发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的供应
  根据总局《暂行办法》第九条(一)规定,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具备四项条件。鉴于我省尚未有统一的房地产业开票和申报软件,不具备对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开票”、“代开票”的认定条件,对新版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供应仍沿用原有办法,即:原来属于领用《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领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
  二、发票开具方式
  依据不动产出售方的收款方式不同,发票开具方式区分为:
  (一)收款人分次收款的,即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款项性质”栏目中注明款项性质;结算尾款时,只开具一份尾款金额的发票,并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各项不动产的建筑面积、单价、购房款总额和其他款项的名称、金额。不动产买受人持所有的购房发票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
  (二)收款人一次性收款的,即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款项性质”中注明款项性质,该份发票中应载明该不动产购房款总额和其他款项名称、金额等内容,开票人应对“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单价”、“金额”等如实填写。不动产买受人凭该份发票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
  三、发票内容填写
  (一)“不动产项目编号”栏目。由于我省还未实行不动产项目管理,该栏目可暂不填写。
  (二)“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单价”栏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5)点“金额=面积×单价”的规定,当收款人收取的款项金额与面积和单价形成勾稽关系时,应如实填写;无法形成勾稽关系时,可暂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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