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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失效]

 五、严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间预算资金的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六、加强对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在预算执行中,若原批准的平衡预算预计出现赤字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预算调整情况,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15天前,将省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七、做好省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省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示。
省级决算草案与批准的预算差别较大时,应说明原因。省级决算草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的20天前,将省级决算草案连同当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一并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八、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省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省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审计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都应当认真执行。省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审计结果及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省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九、加强对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做好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省和省级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全省和省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等。省财政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两次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上述情况。
 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省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按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要加强预算管理;对暂时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省政府应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监督管理情况,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十一、在预决算审查监督和预算外资金监督中,对涉及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专题调查,举行听证会,作出决议;可以要求省政府进行专项审计,作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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