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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0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对省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提高监督质量,更好地发挥省级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坚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年度预算应当包括: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一般预算的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基金预算按类别编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预算法要求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应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省政府及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省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
 二、加强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省级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特殊情况另定),将省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重点是: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指导思想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与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相适应;内容要真实、完整,收支要平衡;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要切实可行;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省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省级一般预算收支表、确定报送的部门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以及必须提供的预算编制依据和有关说明等。
 三、做好预算审查批准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省和省级预算的决议,省政府应当贯彻执行,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四、加强省级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省级预算超收收入主要应用于弥补省级财政历年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省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省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时报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其数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总额10%时, 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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