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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并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表;

  (三)基金预算收支表;

  (四)需要审查的省级部门预算表;

  (五)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查和批准预算。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执行及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及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将意见综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作出答复。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应当提交书面答复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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