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
5、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6、回访行政相对人,实施追踪检查;
7、实施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有关问题组织调查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及市质监局所属其他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各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应对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范围的全面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第九条 市质监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保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经市局领导批准后通报所有行政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
(五)各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纠正或者撤销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市质监局应当向被检查行政执法机构下达《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检查行政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第十三条 被检查行政执法机构收到《决定书》,应按要求在限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并书面向市质监局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行政执法机构对《决定书》决定事项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质监局申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