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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渝文备[2007]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依据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重庆市关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实施对全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涵盖的所有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质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实施全市质监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实体与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五)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与落实;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八)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移送等有关工作;

  (九)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制度;

  (二)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实施案件办理过程抽查;

  2、实施行政执法质量考核;

  3、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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