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一定的质监行政法律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特长,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及政策理论水平;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五)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反馈群众呼声和愿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五、聘请数额和任期
市质监局聘请的特邀监督员一般为15人左右,其人选由驻市质监局监察室提出,经本人与单位同意,市质监局研究决定并颁发聘书。区县(自治县)质监局聘请特邀监督员一般在10人左右,具体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自定,被聘人员报驻市质监局监察室备案。特邀监督员聘用期为2年,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六、特邀监督员职责
(一)了解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质监部门受理的申诉;
(三)开展专题调研,写出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的调查报告;
(四)参与讨论和起草与质监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质监工作提供咨询;
(五)参与质监工作和行风建设专项检查;
(六)受质监部门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七、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一)了解质监系统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情况;
(二)了解质监系统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情况;
(三)应邀参加质监部门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五)向市质监局反映基层质监工作和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特邀监督员义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质监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监督;
(三)维护国家、人民利益,积极反映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越监督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