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性文件及质监机构职能职责内容发生变化,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修改,重新发布。
3.行政许可内容进行修改后的公示程序与第一次公示程序相同。行政许可项目撤销,要有政策依据,经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4.重大政务活动信息、网上通知、大厅公示等所有具有时限性的政务信息,一旦过时应当及时撤下,撤销程序与公示程序相同。
市检测院、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参照市局政务公开程序执行。
六、相关制度
(一)建立公开信息审批审查制度。市局负责审批审查全系统拟公开的重大政务信息,市局处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办公室、法规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区县局、市局直属单位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内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质监政务信息,需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二)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政务公开的投诉,在收到投诉后,根据投诉内容,交有关处(科)室、单位具体处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催办、督办。有关处(科)室、单位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回复,或经领导批准后回复投诉人。
(三)建立健全窗口单位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1.实行示证上岗制。窗口单位应摆放或由工作人员佩戴有工作人员照片、岗位名称、工号等基本情况的岗位证,方便群众监督。
2.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必须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受理或办理;对不属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要热情告知,并做好联系、引导工作。
3.实行办事承诺制。结合自身岗位特点,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开切实可行的承诺,并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标准履行责任和义务,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4.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事项时,必须将必备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5.实行反馈回应制。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要有问必答,有诉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时限要求及时向群众反馈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制度。结合处理投诉和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市局将政务公开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