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渝质监发[2007]39号)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国质检办〔2006〕23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渝府发〔2005〕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服务行业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34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出发,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巩固、深化“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改活动成果,逐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程序,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全面开创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不断提高质监工作的有效性,促进质监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和全面公开的原则。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事项、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不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基本信息,在便利操作的前提下,都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三、公开内容
(一)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1.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含技术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单位值班电话等。
2.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3.工作规划、计划和重要安排,面向社会适用的各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