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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部分中型水库管理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部分中型水库管理单位的通知
(渝府发〔2007〕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增强区县(自治县)统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扎实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灌溉、供水、生态等综合效益。市政府决定将部分中型水库管理单位不再划转市水利局直接管理,仍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直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中拟由市水利局直接管理的黔江区小南海、开县龙安和三汇、潼南县丛刊和青云、巴南区下涧口和南彭、渝北区新桥和两岔、大足县龙水湖、北碚区胜天、酉阳县胜利和龙潭13座中型水利工程不再实行划转,仍由其所在区县(自治县)直接负责人、财、物的全面管理。在拟直接管理期间,由市水利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出台的政策、人事任命、人事调动调整等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编制、人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政策解决编制、确认人员身份、职务、职级和工资待遇,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积极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单位稳定,严防和杜绝各类集访和群访事件的发生。

  二、有关区县(自治县)要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13座水库管理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落实好这些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定编、定岗、“两费”测算和落实等工作。对经过分类定性和测算,属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类型的水管单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负担责任。

  三、2003年5月至今,由市级及以上财政性补助投资在13座中型水库所形成的资产也一并无偿交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要继续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对13座中型水库给予重点倾斜。

  五、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这13座中型水库的防汛、工程、生产、运营等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和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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