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局和区县局、直属局行政执法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工商发〔2007〕7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直辖体制优势,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把市局机关工作职能转到指挥协调、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上来,切实调动区县局和直属分局的工作积极性,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市局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权下放区县局、直属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审批
(一)内资企业登记
市局负责对以下企业进行登记:1. 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设立的公司以及由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 股份有限公司;3. 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4. 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企业法人;5. 煤矿企业;6.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企业法人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市局登记的企业法人在主城九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7. 母公司在市局登记的企业集团;8. 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应当由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要求由市局直接登记的企业。市局已登记的不属于上述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移交企业住所地的区县局、市局直属局。
区县局、直属局负责对企业住所地在本局辖区内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企业法人,愿意在其住所地的区县工商局、直属局申请登记的,也可以由区县局、直属局登记。
市局委托直属局以市局名义对住所地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进行登记,核发加盖市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市局委托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合川、江津区分局对在其辖区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进行登记,核发加盖市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市局在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负责核准住所地在渝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下同)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