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以及铁路、民航、港口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在应急状态下,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通信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商,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公用通信网络进行特殊管理。
市广电局负责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特殊情况下的短波通信保障和警报鸣响。
4.8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会同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9 人员防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区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采取切实防护措施,确保涉险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安全。
4.10 公共设施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教育局以及有关科研和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演练,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各类预案的演练工作。通过预案演练,不断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和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锦政发﹝2004﹞4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3.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略)
4.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与牵头编制部门(略)
5.部门应急预案参考目录(略)
6.应急队伍名单(略)
7.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