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公安局110“三台合一”的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市各类应急接报平台和各应急责任单位共同承担全市接处警任务。主要职责是:受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报警;按各部门职责分工和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分警;负责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根据报警及已掌握的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作出初步预测,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公安局要加强110接处警平台建设,整合现有各类应急接报平台,使110逐步成为全市综合接报平台。
2.5 县(市)区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6 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并参与修订各类预案,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 应急工作联络员
市应急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中层领导干部担任应急工作联络员,组成总指挥部联络员网络机制,主要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3.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信息监测与报告,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1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将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市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张贴通告、入户通知等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严重、较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2.3 处置要求
处置工作要具备超前预测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组织指挥能力,与时俱进的能力。
能够准确掌握本地区社情民意,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酝酿未发的预警性信息,准确分析可能发生的人为性和自然性突发事件,有效控制局势,防止事态升级,避免矛盾激化。
3.2.4 应急响应
IV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Ⅲ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Ⅱ级预警事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或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特殊事件报省政府批准启动省人民政府应急预案。I级预警事件,报省政府批准启动省人民政府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