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07)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锦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力量对2004年印发的《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锦政发﹝2004﹞48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07年3月26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修订后的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认真贯彻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精神,尽快理顺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抓好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形成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加强应急法规体系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基本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指挥机构
  2.3 办事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县(市)区机构
  2.6 专家组
  2.7 应急工作联络员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4.2 应急经费保障
  4.3 应急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通信保障
  4.8 治安维护
  4.9 人员防护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附件:
  1.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3.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4.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与牵头编制部门
  5.部门应急预案参考目录
  6.应急队伍名单
  7.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名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滨海新锦州创造安全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1;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颁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