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根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规定如下:
省委宣传部: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全省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活动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成效作为创建精神文明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督促指导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社等单位做好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按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爱国卫生的投资计划。
省教育厅: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改善学校教学条件和卫生设施,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省科技厅:把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科研工作纳入全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落实到年度科技计划中;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爱国卫生应用技术和标准的研究、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对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支撑作用。
省公安厅:指导、督促全省公安机关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调查;严肃查处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省财政厅:参与研究制定财务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积极争取国外卫生贷款,用于爱国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对爱国卫生经费的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工作。
省人事厅:根据国家规定和江苏实际,支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与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做好表彰奖励工作;协助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培训。
省劳动保障厅: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正当权益;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岗前健康教育和培训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