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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湖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湖州市矿产建材管理局、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本市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禁止使用时间:
  1、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01年1月1日起,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零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2、德清、长兴、安吉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及南浔镇,织里镇、菱湖镇(含各镇的开发区、开放区、加工区、工业园区),自2002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3、本市其他建制镇,应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4、农村住宅,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积极鼓励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制粘土实心制品的使用。
  5、坡屋顶面除有特殊要求外禁止使用粘土瓦,如有特殊工程确需使用粘土瓦的,应向墙改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推荐使用产品:
  承重墙体: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强力普通水泥砖、煤矸石烧结砖、烧结多孔砖。
  非承重墙体:各类轻板、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烧结空心砖。
  围墙: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煤矸石烧结砖、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
  建筑基础:强力普通水泥砖、蒸压粉煤灰砖。
  屋面:彩色水泥瓦、彩钢板。

  三、管理监督办法:
  1、本市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切实执行实心粘土砖(瓦)的限产和转产计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进一步开展对粘土砖(瓦)企业的质量整顿,限制实心粘土砖(瓦)总量,对规模小、产品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的实心粘土砖(瓦)企业,要给予逐步淘汰关闭。
  2、新型墙材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持有产品合格证书。对新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品其质量、性能、功能应达到工程使用要求,实行质量保证。
  3、住宅开发企业、建设单位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建设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项目需要的新型墙体材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其质量应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合格,以产品质量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住宅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类墙材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烧结砖质量整顿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无证产品不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新型墙材管理部门在办理产品《认可证》时,应严格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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