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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湖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湖州市矿产建材管理局、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本市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湖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湖州市矿产建材管理局、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本市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0]154号)


  市墙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建委、市矿建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本市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本市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湖州市矿产建材管理局、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九月十二日)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关于“从2000年6月1日起,沿海城市和其他土地资源稀缺的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并根据可能的条件限制其他粘土制品的生产和使用”的精神,贯彻《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7号令)、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公布“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大中城市名单的通知》(墙办发[2000]06号)和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在本省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浙新墙办[2000]第16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切实保护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保护环境,大力推广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促进我市建材业的结构调整,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自2001年1月1日起在本市新建建筑中分期分批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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