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分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进展缓慢,运转不正常。聊城市茌平信发热电有限公司1-5号机组脱硫设施应于2006年12月底前完工,但从现场检查情况看,仅5号机组完成基础设施,正在安装设备,其他1-4号机组脱硫设施均未动工;聊城市茌平县华信铝业发电厂脱硫设施应于2006年12月底完工,目前尚未动工;淄博万杰集团博山热电厂没有配套脱硫设施。滨州市滨化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桓台唐山热电厂建成的脱硫设施未运转。青岛胶州市龙发热电有限公司、青岛钢铁公司烧结机、淄博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嘉周热电厂、日照市东方热电有限公司未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五)部分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淄博市临淄区南金兆集团宏达热电有限公司3台220t/h锅炉、莱芜市山东泰山纸业有限公司2X75t/h硫化床锅炉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使用;滨州市无棣海峰热电有限公司3台125MW机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已经建成,其中1台机组低压运行;东营市广饶县西水集团热电三期工程未批先建,其中1台240t/h锅炉、5万KW机组主体工程已建成;德州市夏津热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未批先建,不但未上脱硫设施而且已投入运行。
三、对本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意见
根据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省政府决定:
(一)责令莱阳市烟台巨力化肥有限公司、茌平三九味精公司、莱芜乾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营大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日内停产整顿,完善治污设施,经省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上述企业由有关市政府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有关市环保部门依法对其罚款和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对超标排污的莒南庞疃造纸厂、日照莒县宏德柠檬酸厂等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停产整顿。上述企业由有关市环保部门依法对其罚款和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