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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江苏的重要内容,强化整体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省成立由省卫生厅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在省卫生厅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派一名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及以上医院都要成立创建活动协调组织,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创建工作的合力。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并将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体系。卫生部门要根据创建目标任务,指导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创建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依法指导医院加强内部治安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或警务点,依法打击破坏医疗秩序、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医患纠纷调解程序,提高医患纠纷调解能力,及时有效调处医患纠纷。人民法院在涉医民事案件审判中,要考虑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平安医院创建中的有关执法活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保障工作。工商部门要协助医院加强对医院内和周边地区乱发医药印刷品小广告行为的监管,同时配合公安、卫生、城管等部门对“医托”、“号贩子”进行整治。各级人民检察院、劳动保障、药监、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创建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严格督查考核。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对各地创建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省各有关部门对省辖市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级医疗机构创建工作进行督查。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平安医院考核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开展考评工作,对达标单位授予“平安医院”标牌,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各地平安医院的创建达标率纳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
  平安医院创建期间,各地要及时向上级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市创建活动协调机构建立和工作方案制订情况,于2007年4月底前报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620901,传真:025-836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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