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换证报送材料
煤矿(井)在申请换发新证时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建设项目的煤矿(井)需另提交当前的施工实测图和工程进展情况说明;一本采矿证对应多本生产证的煤矿(井)还应提交采矿证的矿区范围平面图,平面图必须标注有各生产证的矿井范围和主要生产开拓巷道。
四、换证步骤及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换证工作要在今年7月1日前全部结束的要求,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应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及生产能力核实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5〕302号)要求,参照我委《关于组织开展2006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6〕230号)相关事项,抓紧做好2007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我委不再另行下文)并及时确认符合换证对象煤矿。对煤矿(井)上报的新证登记内容,应利用年检的现场核查工作进行复核,确保换证工作质量。
(一)省煤炭集团公司应于5月15日前将所属煤矿(井)的年检资料、换证资料、《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井)基本情况一览表》以及换证和年检的工作小结上报我委。我委于6月1日前完成此类煤矿(井)年检和换证的审查工作。
(二)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属没有建设项目的地方煤矿(井)的年检资料、换证资料、《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井)基本情况一览表》上报我委。我委于6月1日前完成此类煤矿(井)年检和换证审查工作。
对具有建设项目不影响原系统正常生产的地方煤矿(井)年检、换证申报资料以及换证和年检工作小结,各设区市应于6月1日前上报。我委于6月15日前对此类煤矿(井)完成换证和年检工作。
(三)7月1日前全省完成所有符合换证条件煤矿(井)的换证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原煤炭生产许可证一律自行废止。凡未取得新证的煤矿(井),一律视为无证煤矿(井),不得组织生产。
五、换证工作其他事项
换发新证是一项任务艰巨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换证工作部署好、组织好,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换证工作。在审查换发新证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从严把好审查关;要坚持把换发新证与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煤矿整顿关闭等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换发新证,进一步摸清和掌握所有煤矿的基本情况;要认真审查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图纸资料、矿长资格证等资料的真实、有效性,上报的数据和资料既要齐全,又要经得起检查,对发现存在生产系统不完善、生产井口与图纸不相符等问题严重的煤矿(井)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