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升方式:指沿立井、斜井井筒或提升机道提升煤炭、矸石,升降人员、设备和下放材料的机械设备形式,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为依据。主井或提升机道提升设备主要有箕斗、罐笼、带式输送机、串车、板车等,副井提升设备主要有罐笼、带式输送机、串车、无轨胶轮车、板车等。
(八)运输方式:指煤炭、矸石、材料、设备等在井下运输大巷或平硐开拓井筒中的运输设备类型。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为依据。主要运输设备类型有带式输送机、列车、无轨胶轮车、板车等;辅助运输设备类型有列车、无极绳、无轨胶轮车、卡轨车、齿轨车、单轨吊等。
(九)通风方式:指进风井和回风井的布置方式,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为依据,主要有中央并列式、中央边界式(又称中央分列式)、两翼对角式、分区对角式、混合式等。
(十)采煤工艺:指采煤工作面各工序所用方法、设备及其在时间、空间上的配合形式,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为依据。采煤工艺主要有综采、综采放顶煤、普采、高档普采、高档普采放顶煤、连续采煤机、刨煤机、炮采、炮采放顶煤、水采等。
(十一)设计采区回采率: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计确定的采区回采率,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采区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为依据。
(十二)井口坐标:生产系统所有井筒井口的三维坐标值,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为依据。具有建设项目的煤矿(井)要将建设项目清理后的施工井口一并上报。
(十三)矿井范围拐点坐标:指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开采范围内由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确定的实际开采边界拐点的三维坐标值为依据。一本采矿证对应多本生产证的矿井范围,不得互相交叉重叠并保留足够安全生产煤柱。
(十四)开采储量:最新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已扣除开采的为依据,一本采矿证对应多本原生产证的应在其范围内给予划分;具有建设项目的煤矿(井)必须剔除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开采储量。上述扣除开采、划分、剔除的开采储量应有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确认书。
(十五)有效期限:新竣工验收合格煤矿(井)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确定的生产服务年限;现有生产煤矿(井)按照开采储量计算,并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给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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