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218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新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2007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合格且煤矿生产能力已经省经贸委、安监局、福建煤监局联合确认的煤矿(井)。年检结果基本合格的,在实施整改并经再次检查合格后纳入换证对象。
正在实施改扩建、联合改造、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的未有正常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生产能力核定后根据规定审查颁发新证;若煤矿(井)的建设项目不影响原系统正常生产,经我委和福建煤监局联合对建设项目清理后,符合规定的再给予审查并颁发新证。对资源整合项目的被整合对象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的16种关闭情形的煤矿(井)不参加换证工作。
二、新证登记内容
新证登记内容具体如下:
(一)新证编号:采用12位数据代码构成。
前2 位: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代码为“20”。
第3~8位代码为煤矿(井)工业广场所在的行政区划代码(依据最新公布的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如新罗区364000)。
第9~12位为我委颁发新证的统一序号。上报时放空,由我委统一编排。
(二)煤矿(井)名称: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证和原生产证属于一、一对一关系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或预核准的名称;一本工商营业执照对应多本采矿证,但采矿证与原生产证属于一对一关系的,按照采矿证矿山名称登记的名称;一本采矿证对应多本原生产证的,在采矿证矿山名称登记的名称后按编排顺序加上一、二…号井,如:××公司××煤矿一号井。
(三)工业广场地址:煤矿(井)工业广场所在的行政划,具体到省、市、县(区、市)、乡(镇)。
(四)生产能力:最新依法批准的煤矿(井)设计(核定)生产能力,单位万吨/年。
(五)开采煤层:最新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所确定的现有生产系统所开采的煤层。
(六)开拓方式: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为依据。开拓方式主要包括立井开拓、斜井开拓、平硐开拓、平硐暗斜井、主立副斜、主斜副立、主立副平、主斜副平、主平副立、主平副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