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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3.改进妇幼保健服务。巩固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强化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技术指导和人才培训功能,各市妇幼保健机构要建成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及常住人口较多的区要建好一所妇幼保健所。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抓好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和设备配套,培养一批妇幼保健业务技术骨干。依法加强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人员、技术准入管理,规范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助产技术等服务,提高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
  4.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组织“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和“相约健康社区行”等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帮助群众掌握维护健康的知识技能,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影响健康的危害因素。推进农村改厕与农村城镇化建设的结合,采取适宜技术,多方筹集资金,加强技术指导,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和卫生镇村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整治污染、清洁家园、美化社区,改善城乡卫生面貌,努力营造和谐的人居环境。
  (三)不断强化基本医疗服务
  1.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医疗供给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快形成政府办医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并存、管理体制顺畅、运行机制灵活、市场监管有力的医疗服务新格局。市场机制较难发挥作用的医疗机构如传染病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机构、急救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等由政府举办,同时政府继续办好主要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医疗水平、在医疗服务体系中起重要作用的医疗机构。各市办好1至2所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院,各县(市)办好1所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院。城镇社区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公办为主。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机构,要大力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适宜技术、适宜项目、适宜服务,使大多数城乡居民看得起病。政府举办的城镇二、三级医院要重视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保证有相当数量的基本医疗服务病床和设施。
  2.规范基本医疗服务内容。以省辖市为单位,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和各方经济承受能力,从基本诊疗项目、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费用水平、基本服务设施等方面,规范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保证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得性和可及性。
  3.关注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医疗问题。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对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医疗援助。加强惠民医院或惠民病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惠民医疗服务网络,认真落实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解决困难群体的就医问题。
  (四)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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