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二)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事发后30分钟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5分钟内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县(市)区,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波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拓宽信息报告的渠道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注意从互联网、新闻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报告。
(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
七、努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努力做好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要按照信息报告要素及有关要求,做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要注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续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
八、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和通报。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谎报、瞒报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