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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有关内容由各县(市)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三、信息报告的渠道和要求

  (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各县(市)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上报市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通过电子传真和政府值班信息报送系统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补送文字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迅速的信息报告系统;要加强值班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改进信息的处理方法和手段。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主要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四)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等。

  四、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跨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省有关部门时,必须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在向市政府的报告中注明已同时上报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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