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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锦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杜绝迟报、漏报等现象。根据《关于修订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锦政发〔2007〕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号)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减少事故和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建设滨海新锦州和构建和谐锦州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信息报告的范围

  (一)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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