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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城[2007]17号)


各地、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环卫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城容函[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建设部对我省垃圾填埋场检查结果提出的整改内容,对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进行认真整改,保证垃圾场正常运营。其中Ⅲ、IV级垃圾填埋场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到2008年底前必须整改达标。经专家论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Ⅲ、IV级垃圾填埋场要立即进行封场处理,并重新选址,做好新建垃圾处理场工作。整改、封场方案制定后要立即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各级城市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的编制,并于2007年10月30日前上报我厅,由我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不按规定制定、上报整改、封场方案以及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的城市,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通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对今后该市有关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国家、省级立项不予资金支持。各地的整改、封场方案上报时间为2007年7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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