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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锦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锦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根据省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锦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的消防工作,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协调解决全市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三)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四)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

  (五)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建委、规划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局、旅游局、安监局、质监局、广电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民政局、锦铁办事处、民航办、商业局、人防办、体育局、农委、日报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局局长兼任,地点设在市消防局,联系电话:3882730、3883653。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原则上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

  (一)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消防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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