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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失效]

  1.患大病经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自负额超过0.5万元以上部分,按自负额在30%-70%范围内给予医疗救助资金补助。
  2.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每户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特殊困难的人员(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额。
  (四)申请、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别由户籍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和县区负责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1.申请人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当年度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药费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救助对象的前三类还必须提供民政、总工会等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经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救助意见和确定补助金额,并报县区承办机构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通知申请人。
  3.县区承办机构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实行公示后,及时发放医疗救助金。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医疗救助服务
  1.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原则上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有关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资金筹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
  1.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按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也可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安排本年度的财政预算;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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