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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1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湖政发(2004)90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04〕4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方针,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缓解城乡患大病困难群众的医疗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患大病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乡联动,标准有别,整体推进的原则;
  (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基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4年,先在吴兴区、南浔区农村实施医疗救助;2005年,全市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二)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
  3.特困职工;
  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
  以上对象都必须具有本市1年以上常住户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1.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
  2.自杀或自残的;
  3.斗殴或酗酒的;
  4.蓄意违章的;
  5.其他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的。
  (三)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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