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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湖政发(2004)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339元/月调整为每人392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34元/月调整为每人40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17元/月调整为每人20元/月。
  二、各县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301元/月调整为每人357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30元/月调整为每人36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15元/月调整为每人1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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