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应急队伍资源及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 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锦州铁路办事处、锦州机场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运输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锦州机场协调做好空中航线的保障工作。
6.3.2 公路、铁路、机场、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4 电力保障
市经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6.5.2 市药监局负责震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震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5.3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7 物资保障
6.7.1 市经委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6.7.2 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各类救灾物资的接收工作。
6.7.3 市商业局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储备的应急征购网络建设。
6.7.4 市粮食局做好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
6.8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
6.9 社会动员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市政府视情况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 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和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10.2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避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6.1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监视因余震或破拆建筑物而导致的坍塌危险,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和进行破拆时,要先进行危险评估;监视现场及邻区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要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6.12 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震区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措施。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